记者 万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会议还特别强调,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在路径上,加快推动立法,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基础性工作,列入立法规划尽快推进实施,使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可以说,此次会议制定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改革创新无疑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再添活水。
何为社会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中国征信业发展报告》中解释称:“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因此,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范围和内涵不断扩展,已经从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到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郭田勇[微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阶段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有其必要性。从国内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全社会对征信业的重视程度已经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推动征信业发展,为信用活动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环境,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从世界范围看,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意识到信用信息服务对经济金融运行的深刻影响,其作用从防范非系统性风险上升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社会活动的可预期性和效率,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更好做到“放”“管”结合的必要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润滑剂”。
那么,如何用改革创新的办法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银行(2.48, -0.02, -0.80%)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黄志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走出去、引进来”步伐加快,涉外的相关信用也应该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必要将企业和个人涉外活动信息专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范畴,以便进行全方位评价和统筹考量,最终建立境内外一体化的信用体系。与此同时,要注重同步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首先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是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
再次,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黄志强还建议,在建立金融信用法律体系进程中,要注重法律制度设计,确保金融信用建设有法可依。他进一步解释说,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够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例如,在美国,与金融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就有16项,其中,以《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和《社会再投资法》为代表的几部法律对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信用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欧洲各国也都建立了有关信用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有待进一步丰富完善。由于缺乏关于征信数据开放、保护隐私权和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相关法律,一些单位不愿公开相关征信数据。此外,在征信活动中,哪些数据涉及隐私需要保密,哪些数据可以公开,使征信活动的参与者往往感到无所适从。政府必须抓紧出台与信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在信息采集、加工、现场核实、电子数据储存、提供、商业化传播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将个体信用意识上升为法律意识,以法律形式强化个人信用意识,使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保障金融信用体系的有效合法运作。